1、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新农村建设、城乡一体化、农村经济管理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;起草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;统筹协调、组织推进、督促落实新农村建设工作。
2、组织开展本区“三农”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3、研究拟订本区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,拟定财政支农资金计划安排,并协调相关政策的落实。
4、承担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;组织开展本区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的研究,提出意见和建议;研究制订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规划、工作计划、折子工程并组织实施;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;督促检查乡镇政府和区直属工作部门开展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情况;协调、参与有关部门制订新农村建设的行业(专项)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,并协调督促各项规划的落实。
5、研究提出本区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规划、意见和相关政策;培育、引导和扶持农业主导产业,推动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;指导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;组织拟定促进全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规划、政策并组织实施;负责对农产品加工企业、涉农国有企业的服务和业务指导;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全区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。
6、研究提出本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、农村综合改革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等方面的政策建议,并协调、推进相关工作的落实;协调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、减轻农民负担等工作。
7、负责拟订本区山区发展规划;研究提出山区开发建设的有关政策;指导协调山区经济建设工作。
8、组织实施本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;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引导性政策,组织新农村建设金融服务工作的落实;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。
9、组织指导本区农产品流通工作,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;负责培育、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,搭建市场信息平台;组织实施新型农民培养工作。
10、参与编制、修订村镇建设规划,组织协调农村环境建设、能源建设,协调、推进村镇建设和小城镇试点工作。
11、参与提出农村社会保障和农村地区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体育、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政策、规划和建议,并综合协调、督促落实有关工作。
12、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